江西丰城建设项目再遇质疑:土地划拨何来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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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7:2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8月1日电 记者从几位江西丰城当地人那里获悉,丰城市政府在建设新城区中不仅占用了上万亩耕地(详见本版7月21日报道),而且对这些耕地的使用也引起了人们质疑。这包括,该市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开发商建设商品楼,以及动用国债资金建设办公大楼。 记者手头有一份由丰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丰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上面写道:出卖人(指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君留苑项目部,记者注)
但土地法专家认为,“划拨”与70年使用期本身就有矛盾。因为国家规定,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 “划拨土地的主要用途是公用建筑,如政府办公用楼、机场、公共交通道路等。”土地法专家范亮说,我国的土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一种是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许流通。如果一定要流通,必须先转换成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他说。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该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该法规的第23条还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将划拨土地开发成商住楼,不符合以上4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范亮说。 他认为,合同中所用的“征用”一词也不规范。从法理上讲,征用是在紧急情况下租用的土地,用完后必须归还所有人。 “征用在合同中出现,本身就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因为征用不改变所有者的主体和性质。”他认为,合同中应该使用“征购”一词。 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村委会可以把握外,农民个人实际无法插手。法律条文字面上规定集体所有,实际上权利主体被虚化了。如果农村乱征土地,农民根本没有办法。 除了将划拨的土地建设商品房外,丰城市动用国债建设行政大楼也遭到质疑。 2003年4月11日,丰城市市长冷新生在出席新城区管委会的一次现场办公会时说:“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和措施,今年年底务必要基本完工,绝不允许搞出一个‘马拉松’式的工程……其中检察大楼是一个国债建设项目,更要抓紧和加快进入前期施工。” “国债用于建行政办公楼的可能性比较小,地方政府把这笔资金用于市政建设的比较多。”从事国债研究的高占军博士说,国债的用途一般有3种:一是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二是用于基础设施及西部地区的农业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三是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发的债,用于市政建设,如给排水、交通等公共项目。记者谭新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