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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牢狱之灾 8年伸冤之路 迟到的公正摧毁一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8:06 东北新闻网

  只是因为8年前拒绝为检察机关新盖的办公楼出钱,而无端遭受牢狱之灾的宋玉蜂在8年后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告无罪时,内心却充满了苦涩与无奈,迟到的公正,已经彻底摧毁了他的一生:8年间他失去了心爱的妻子和曾经风光一时的工作。法律虽然已经还了他的清白,但在解决他出狱后面临的生活窘境时,却显得无能为力。如今,错案的经济赔偿金及当初他交的保证金退还问题依然悬而未决,甚至连他最起码的生活费都还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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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来横祸

  宋玉蜂曾有个令人羡慕的工作。1992年,由于工作出色,宋玉峰被任命为双鸭山市粮食局岭东粮库多种经营公司经理,他领导后的公司经营形势蒸蒸日上,他因此成为了全行业的佼佼者。可是,正在他的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一场厄运却悄悄地降临了。

  事件起因于1996年6月的一天,如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宋玉峰仍历历在目:那天,双鸭山市岭东区检察院一位领导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用命令的口吻跟我说:岭东检察院没有办公楼,岭东粮库给出点钱。当时,我没同意,那位领导相当恼火,说我不给他面子。当年12月20日,岭东检察院突然以涉嫌偷税漏税,将我拘留;1997年1月3日,又以贪污罪名成立为由,将我由拘留转为逮捕,逮捕证上无罪名、无领导签字。羁押后,岭东检察院的人向我妻子、亲属先后8次索要人民币92000元作为保证金。他们收了钱后,于1997年5月5日,同意我取保候审。出狱后,我对判决不服,认为检察机关个别人有徇私办案之嫌,向双鸭山市人大控告岭东区检察院。他们怕我告,便于1997年7月29日,又将我第二次逮捕。羁押我三个半月,不提不审。1997年11月5日,我又被第二次取保候审。1998年11月4日我被监视居住,2001年12月27日才被告知解除监视居住。

  对于当时检察机关是否有徇私办案的情况,后来纠正该案的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文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当时岭东区检察院在人员开支及办案经费方面相当紧张,因而有可能出现个别人向企业要赞助的情况,但因为此案已经过去8年,许多事实已无法搞清了。

  漫漫胜诉路

  8年的厄运,在近千次艰难上访过程中,宋玉峰几乎遭遇了一切人间悲剧:妻子变卖了值钱的家当,走得无影无踪;老母有病,因医治不及时,死在了自己的怀中;为筹钱上访,他变卖了住房;儿子高考中第,因没钱而放弃就学……没人的地方,宋玉峰一次次仰天长叹,每每见到那摞厚厚的《上访日记》,他一次次失声痛哭。头顶债务,一身罪名,满腹内疚,这日子可咋过啊!

  面对一张是否挪用两万元公款的票据,宋玉峰咋也想不通:为了收粮工作,通过正常审批手续,有条件预付两万元购粮款,咋就变成挪用公款呢?继续上访,不见天日不回头……

  2001年12月27日,岭东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双东检不诉[2001]3号《不起诉决定书》。宋玉峰对这种定罪免诉的结论不服,提出申诉。2002年2月4日,岭东区检察院在舆论的压力下又下达了双东检复决定字[2002]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撤销双东检不诉[2001]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宋玉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决定不当。

  不构成犯罪,就涉及到赔偿责任。当宋玉峰向岭东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时,案件又出现了反复:2002年10月14日,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岭东区检察院下达了一份《关于宋玉峰挪用公款罪审查处理意见》。岭东区检察院根据这个意见,于2003年4月23日又一次下达了《撤回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宋玉峰不服,于2003年5月再次向岭东区检察院提请申诉。2003年9月,岭东区检察院再一次下达《关于宋玉峰申诉请求决定》,该决定文中第三条说:因岭东区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具有领导职能,我院无权撤销上级院的决定,维持了市检察院的意见。

  对于当时案件出现反复的原因,宋玉峰坚持认为与岭东区检察院的那位领导的工作调动有关。他说:案发时任岭东区检察院的领导当时刚刚调任双鸭山市检察院。就是这位领导于2002年10月14日,私自用双鸭山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名义,给岭东区检察院下达了这个坚持错误的意见。

  情况果真如此吗?采访中,记者在双鸭山市检察院对该意见形成过程的组织调查结论中看到了这样一段话:此意见系由当时从集贤县检察院借调人员×××(记者隐去其名)按×(记者隐去其姓)副检察长指示起草,行文后交予岭东区政法委,公诉处并未经集体研究。

  胜诉之忧

  对于岭东区检察院的意见,宋玉峰当然不服,转而申诉到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双鸭山市检察院于2003年11月5日立案复查。检查委员会于2004年1月10日下达了双检复决[2003]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文中称宋玉峰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双东检复决字[2003]第1号决定。也就是说,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还是用自己的刀,削了自己的把儿,宋玉峰终于胜诉了!

  对于宋玉峰案的认定,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文明说,由于该案的结果将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市检察院在接到宋玉峰的申诉材料之后,抱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进行了案件的全面细致地调查,最终认定检察机关此前所控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玉峰不构成犯罪。对于宋玉峰出狱后的生活问题,刘文明说,目前岭东区检察院的财政状况仍然不好,一下子很难拿出总额约十多万元的赔偿金和保证金,检察机关正寻求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的可能。

  宋玉峰的命运也牵动着双鸭山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的心,多次接待宋玉峰上访的双鸭山市委信访室主任孙连发告诉记者,双鸭山市委副书记徐维众已要求成立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的调查组,调查宋玉峰案,拿出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宋玉峰的生活问题。

  2004年6月14日,胜诉后的宋玉峰手拿双鸭山市检察院的决定书目光茫然地站在记者面前,他告诉记者,他已被单位除名,无法回原单位上班了;他也曾理直气壮地到岭东区检察院,要求赔偿和退还当年的保证金。院方却说,钱应退,可是我们没那么多钱。

  宋玉峰耗用8年的时间,为自己伸了冤。可他至今仍不明白还要等待多久才能得到那原本属于他的经济赔偿金和保证金。他说,他想念现在不知在何方的妻子,渴望有份像从前一样体面的工作……(新华网梁冬)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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