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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燃少女毁容 5年艰难诉讼获赔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8:22 新华网

  今年 22岁的女孩, 5年前因被告某公司进行燃气施工时,燃气爆燃不幸被烧伤毁容,历经 5年先后2次诉讼终于维护了权益,共获近50万元赔偿款。值得关注的是,女孩第一次获赔7.2万余元后,由于继续治疗等发生费用而提起第二次诉讼。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结合被告的举证情况,作出了与原生效判决相同的责任认定。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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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9年3月的某天下午,原告小薇(化名)及其父在家中因燃气爆燃被烧伤,伤及面、手等多个部位,原告住院治疗1年。2000年9月,原告和其父就当时所发生的各项损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失学损失费等7.2万余元。

  对此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对判决事项予以执行。之后,原告又先后 3次入住某医院对其被烧伤情进行治疗。2003年10月份,原告第二次提起诉讼,提出再次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就读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庭审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作出《法医学鉴定书》做出鉴定结论称,“现其面部遗留疤痕50%以上,容貌损毁,器官功能障碍。”本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2万余元。

  双方争辩

  对第二次诉讼判决的一审结果,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原告小薇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被告所进行的燃气施工属于易燃性的高度危险作业,由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小薇在家中因燃气爆燃被烧伤与其无关,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此次诉讼之前,原告已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在该次判决中,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此次诉讼中,被告又提出原告的烧伤与己无关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因而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维持原审判决。

  最新情况

  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31日,记者从本案原告代理人世杰律师事务所仲宝强律师处了解到,截至目前经法院判决原告应获得的款项,被告已全部给付,从而使该起特殊侵权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完)(记者王京涛)(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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