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开发”挖下非法集资坑(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8:39 沈阳晚报 | |||||||||||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的规定,上述招商洽谈会被中国人民银行原陕西省分行查禁。之后不久,1999年8月,又有群众举报,广东省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设立“驻西安办事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举报信称该办事处设在西安市碑林区德福巷10号楼四层东单元,有45名工作人员,他们把广东省高州市的果园以每5亩分成一单元;一个单元种100棵果树,投资人只需投资7.02万元,其余种树、管理、销售均由总公司负责。同时规定每年利润的10%公司抽走作为管理费用,剩余利润的20%归公司,80%归投资人。该办事处招聘部分投资人充当雇员现身说法,与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签订协议并先预收1000元定金,然后组织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前往实地考察,再在当地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将款直接汇往该公司指定的账户。 《三秦都市报》广告一经刊出,中国人民银行原陕西省分行根据掌握的材料,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利用果树开发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省、市人行联合行动,于1998年12月1日(即招商洽谈会开幕的第一天)赶到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取下宣传横幅和洽谈会标志,及时收缴了一些与该活动有关的资料,并当场告诫群众不要上当受骗,及时制止了这起非法集资活动。 1999年8月,据群众举报,该公司又在西安市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认真进行调查处理,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偏僻的居民小区内设立办事处继续非法集资,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在掌握大量证据基础上,认定是一起典型的打着“果园开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随即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1999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坤玉(广东省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派驻西安办事处主任)、刘思考(办事处在西安招聘的工作人员)被传讯到西安市公安局谈话,并被监视居住。据犯罪嫌疑人交待:该办事处成立于1999年1月,现有工作人员5人,主要活动就是以“果园开发”为名,串联、介绍、吸引西安的投资者。截至发案时,已有22人参加了集资,吸引集资180余万元并汇入了总公司。为尽快追缴集资款,保护投资者利益,1999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函联系,请求协助将汇入的集资款划回。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的齐群律师表示,广东省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西安办事处非法集资案的特点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招商”集资,广东省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打着发展“三高”农业的旗号,以极高的固定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招商”集资,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明确规定了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9]509号)文件明确提出利用庄园开发形式进行的“招商”活动属于非法集资,应予以查禁和取缔,因此完全符合总行认定的利用果园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特征。这种集资活动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风险性、隐蔽性和危害性。本报记者刘强实习生王旭记者电话:816767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