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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贯彻实施中的现实挑战(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8: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个月里加班竟达200多个小时,而且加班工资标准仅为每小时3元。在《工会法》、《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广东省人大代表竟发现如此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来的,是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但受制于各种因素,我们并未真正建立起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和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由此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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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破产、改制企业中尤为突出。

  江苏省不久前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就查处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案件2530件,共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补偿、赔偿金2370.64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4.68万人,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999.69万元,清退童工103人,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18户,实施行政处罚199件,罚款金额166.0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江苏省职工权益保护整体状况在全国来说还算好的。

  劳动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步入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存在、发展的前提和最终目的。正因如此,在我国确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目标后不久的1994年,即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旨在规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基本法———《劳动法》;而修改后的《工会法》,也更加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现实中,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依然问题多多,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步履维艰。

  其一,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职工劳动时间长,超时加班现象普遍而且程度严重。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在用工和劳动管理上,存在非法收取、扣押有效证件、押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超时加班现象尤为突出。

  《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督查都发现,不少企业以“赶货”为由,要求工人在8小时之外和双休日继续工作,尤其在加工型企业中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时加班问题。在广东,中山市的调查发现,75%的企业存在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顺德区被检查的企业中有80%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东莞市4000多家台资、私营企业里,加班或强制加班是普遍现象,个别企业工人每月加班时间甚至在100小时以上。

  其二,工资水平偏低,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按时足额领取与所付出劳动相称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核心的劳动经济权益,也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但事实上,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几成“顽症”,并由此引发和激化了劳动关系矛盾,甚至影响到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近日,中纪委和监察部披露信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企业已偿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272.44亿元,其中2003年内拖欠的161.93亿元,目前已偿付157.67亿元,偿付比例达97.37%。这固然体现了我国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从侧面印证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保障不容乐观的现状。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拖欠工资案件约占全省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30%,2003年这一比例上升到40%,并且约70%以上的有关劳动保障的群体性事件由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各地已开展的《工会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工资发放规范很难,这也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最难啃而又绕不开的“硬骨头”。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有的规定3个月发一次工资,有的长达半年甚至一年才发一次工资,平常每月只给职工发放生活费。

  还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相当多企业职工不仅工资水平偏低,而且难以依法获取超时劳动后的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人应获得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但从各地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可以发现,能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极为少数,大部分企业均以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基本工资或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向工人支付加班工资,以达到减额发放的目的,有的企业以计件制为由,通过压低计件工资标准少发甚至不发加班工资。北京市今年春节期间对餐饮服务行业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劳动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在被检查的559家单位中,未支付加班工资的143个,占检查数的25.6%。

  其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职工劳动强度大,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尽管我国近年来先后已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劳动者职业健康、职业安全的权益,但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以及因劳动条件差,引发职工集体中毒和职工患职业病的事件时有发生。

  最为典型的就是几成安全生产事故“代名词”的非法小矿。这些因种种因素而屡关不停的非法小矿,往往缺乏起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科学严格的安全管理,结果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直接侵害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刚刚过去的6月,是第三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但来自安全生产部门的统计却有些尴尬:全国不少地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都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

  至于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在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里更谈不上。以建筑业为例,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建筑工人施工中必备的劳保用品,但仍有许多企业不能按法定标准购买和配发。长春市某大型建筑企业有工人3000多,而据该企业的资料显示,2003年全年购买安全帽1000顶、安全带980条、安全网300张,而且据工人反映,他们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的次数不多,一般是“重要场合才用”。浙江嘉兴市今年4~5月对全市存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1547家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发现,近三分之一的企业漠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损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4.1万余名职工中,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比率仅占40%左右。

  其四,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保险费管理不规范,职工社会保障权不保障。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上下了很大力气,尽管《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但现有的诸多法律法规都对职工参保的权利和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责任义务作了规定,可仍然有相当多的职工社会保障权得不到保障,这一问题在外来工较多的地区和小企业更为突出。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目前企业给职工投保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种,企业职工拥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但事实上,企业社会保险不仅参保率低,而且两极分化现象严重。福建省企业调查队日前披露有关调查信息,该省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参保状况堪忧,即便是职工参保最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也仅32.4%,至于参保率最低的医疗和生育保险,竟不到13%。并且参保者多为企业管理人员,如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职工参保率为26%,而管理人员为61.9%。

  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难保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部分企业经营者有法不依,无视甚至蔑视法律;一些地方政府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执法不力,甚至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大部分职工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住“饭碗”他们“甘愿”降低对劳动权益的保障标准,当然其中还有相当多职工受自身素质局限,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等等。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工会诸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等维权手段,其效能往往被大打折扣,很难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当然,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绝不是工会一家的事,更非仅靠工会努力就能做到的。但作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天职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面对量大面广的职工维权诉求,工会必须迎头而上。

  如何建构起适应市场经济的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的资源,拓展和创新履行基本职责的路径,形成强大的维权合力,打造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保险箱”,是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作答的紧迫课题。在讲求法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无疑是维权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对工会组织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借这次全国人大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的东风,推动《工会法》的深入贯彻落实,从而为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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