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遭遇2000万元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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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9:16 现代快报 | |||||||||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未经债权人同意,法院查封的近两千万元财产就被解封,致使7年前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的民事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催办,四川省高院提级执行,但至今仍未执行回分文,受损一方怒向成都市某法院提出高达2000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此案的特殊性和堪称“中国第一”的国家赔偿标的,引起四川司法界的普遍关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昨日,记者对此事件的来龙去脉作了深入采访。财务之争
事件起因是海南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麟兴公司)和成都松林大酒家的拖欠工程款官司。 1990年,海南麟兴公司垫资修建成都松林大酒家,工程完后,多次催款未得分文,1995年,海南麟兴公司以松林大酒家拖欠工程款1200万元为由,将其起诉至成都市某法院。海南麟兴公司在此院审理过程中,交纳了94807元的财产保全费,该院于1995年11月作出裁定,对成都松林大酒家在成都市北新街11号已办产权部分的房产作了查封冻结;1996年2月,该院再次裁定将“松林大酒家在成都北新街11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冻结(包括已办产权部分和未办产权部分)”。并将上述裁定及时依法送达了房屋产权监理处登记备案。 1996年8月10日,该院判令被告松林大酒家返还海南麟兴公司本金1200万元,1996年7月10日以前产生的利息损失的60%%和7月10日以后至归还完全款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损失由松林大酒家承担……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突生巨变 1996年11月11日,在松林大酒家应尽的第一笔还款义务到期而拒不履行时,海南麟兴公司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1997年3月3日,该院正式发出受理通知单,海南麟兴公司向该院交纳了184970元执行费。 由于海南麟兴公司在诉讼阶段就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官司已胜诉,某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书和《法院执行案件规范》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松林大酒家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结清债务。 但到了1998年底,松林大酒家拖着巨额债务不还仍在照常营业,且把已被查封的部分房产拆除重建新楼,原告律师张永华数次找到承办该案的法官,要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从经营收益中偿付申请人垫付的几十万元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并停止在查封房产上建房,该承办人说,是法院同意松林大酒家将部分房产与他人联建,联建协议由法院掌管,同时还称松林大酒家不能拍卖,其理由是:早于麟兴公司起诉前该酒家就抵押给了交通银行。 惊愕之余,张永华强烈要求马上查看抵押合同,该承办人却说与松林方面联系不上。 随后,张永华才了解到,该院在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和海南麟兴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在案件受理三个月后便将已查封的松林大酒家包括已办理产权和未办理产权部分房屋全部解封。解封后不久,松林大酒家的大部分房产被联建或抵押给了银行,海南麟兴公司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提出索赔 此后,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催办,四川省高院提级执行,但仍未执行回分文。2003年底,麟兴公司向成都某法院提出赔偿确认申请,并提出高达2000万元的国家赔偿。据了解,2003年12月18日,该法院正式受理了麟兴公司的赔偿诉求,将很快送达是否作出国家赔偿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