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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英雄不在流血又流泪 广西保护见义勇为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9:26 桂龙新闻网

  近日,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中,南宁市提交审议的《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亮相”,便引起了普遍关注。在分组审议会上,与会人员纷纷就这一广西首个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例发表看法。据悉,这一《条例》已经在审议中,经修改后才能正式公布

  “见义勇为”要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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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还不够清楚,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是个难点。这导致一些英雄行为因为得不到确认为“见义勇为”,而难以得到奖励和保护。

  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该《条例》表述为: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其他突发事件中舍己救人、勇于救助的行为。

  一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应突出“勇为”。他认为,定义中的“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的提法不妥当,不能以“不顾个人安危”、“舍己”作为“勇为”的前提,还是要以人为本,应提倡在保护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见义勇为。与会的一些同志也建议将“不顾个人安危”改为“挺身而出”,并认为在青少年当中应慎提“见义勇为”,这样更能体现以人为本。

  事例:2003年5月,当一株百年老树上的一根大树枝砸下来的时候,广西宾阳县新宾镇木构村12岁少年陆建积飞身过去,护住树下一名两岁的小孩。小孩得救了,但粗大的树枝却砸到了陆建积的腰上,导致其双下肢瘫痪。

  宾阳县当时有16万元的“见义勇为基金”,然而,陆积建的家人却没为他争取到。据悉,当时宾阳县政法委有关人士说:“陆建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可能是‘舍己救人’,也可能是‘见义勇为’。如果是‘见义勇为’的话才考虑给予一定补助,但是性质的界定还需要一个过程。”

  奖励基金可否多点

  《条例》提出,在市和县、区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由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这个基金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分本级财政拨款、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条例》还明确,县级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少于10万元,市级不少于100万元;见义勇为基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划拨补足;见义勇为基金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资助,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条例》中设立基金的作法表示支持。与会的一些同志认为,对县级和市级见义勇为基金的规定不宜用“级”的概念,以免引起歧义,误导人们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也分级对待。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规定县级见义勇为基金金额不少于10万元,市级不少于100万元,这个金额太少,实际上不够用;一常委会委员还建议,自治区也应出台见义勇为方面的条例,以便在全区的范围内筹集见义勇为基金。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奖励资金来源不畅,只出不进,造成了一些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得到一次性奖励后,其他的诸如抢救治疗、抚恤、经济赔偿、补偿等方面的费用难以落实,导致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陷入贫困。

  事例:1999年10月,外来打工者黄飞鹏,为了救南宁市某加油站一名在油池里作业而缺氧昏倒的员工,被挥发的汽油熏倒在油池里,最终不治身亡。黄飞鹏的妻子和不满周岁的儿子因此陷入了生活无着的困境,在诉诸法律后,最终获得3.9万元的赔偿。事后有人提出疑问:这么一桩搭上性命的义举难道就仅值3.9万元?

  受益人为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埋单”

  《条例》还建议,见义勇为人员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或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受益人给予第三人经济补偿;受益人补偿不足的部分,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事例:1999年6月,扶绥县个体车主梁培胜、司机叶翠宏驾车从扶绥到南宁,途中遭遇车匪抢劫,两人与歹徒奋勇搏斗。歹徒冲上来抢夺方向盘,客车失控,翻下公路,造成一位乘客高位截瘫……事后,自治区有关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梁培胜与叶翠宏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并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一年后,那位受重伤高位截瘫的乘客状告司机、车主及其所挂靠的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巨额医疗费及其他费用。

  法院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受伤乘客10万多元。过了两年,经济拮据的运输公司又提起诉讼,要求车主承担车祸费用。最后,法院判决10万多元费用一分为二,运输公司和车主各承担一半并强制执行。但是,车主已在一年前的另一场车祸中死亡,这沉重的5万多元只能由车主的已陷入生活困境的妻子和孩子来承担。

  《条例》亮点多

  在提出修改意见的同时,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制定这样的条例很有必要,它能够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范化,有效保护英雄权益,让他们不要“流血又流泪”。除以上所述几点外,该《条例》亮点还不少。

  例如,与早些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不同,该《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而是扩展到抢险救灾等其他突发事件。

  据了解,该《条例》建议法定职责人员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见义勇为的,也在受保护和奖励对象范围内。《条例》还提出,南宁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也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如何不让英雄“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负伤或致残疾人员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解决方式,这对见义勇为者是一个福音。《条例》建议,这些费用采取四个方式解决:一是由加害人依法承担;二是由受益人依法补偿;三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四是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资助。当以上规定的人员和机构均不能负担时,则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经伤残鉴定机构依法评定,有工作单位的,其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终生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定抚养人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

  此外,《条例》还提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其一名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亲属就业。(记者郭燕群 李沛 )

  来源:南国早报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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