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门槛”要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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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9:34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综合消息各界关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标准》)已完成制订,中国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7月30日发布公告,《标准》从8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1日。新的《标准》更显人性化,公务员门槛有望略为降低,公务员竞争也将更加公平。 乳房不对称也可当公务员
新《标准》没有对“个人形象”作出明确要求,身高、体重、牙齿是否完好、乳房是否对称、脚长得怎么样等,都将不影响公务员的选拔。不过,《标准》对视力有所要求,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体检不合格。另外,《标准》明确,凡是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为不合格,但将视不同岗位的要求区别对待,“一刀切”不再存在。 健康乙肝带菌者可录取 新《标准》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性病规定更加细化 甲状腺肿是我国常见的疾病,但在以往,不少省份的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将身患此病的人拒于门外。这种情况在新《标准》中得到改善: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新《标准》对性病规定得非常细化: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为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