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不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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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0:23 中国环境报 | |||||||||
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年5月17日环函〔2004〕14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