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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里两次起诉交警部门 质疑:赃车竟能在交警队办落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0:26 生活报

  “我的车是赃车,那么绥化交警支队的行政行为就违法;买车后,这辆车转落呼兰,如果是赃车,交警部门的转落行为也违法。”7月13日,王海林对记者说。

  提起这件事他至今仍觉得冤枉。据介绍,为了验明这辆车的身份,他专门找交警队的朋友进行检验,后来又成功转落原呼兰县。没想到,车到手几个月,合法车就变成赃车被公安机关没收了。“几家车管部门竟然鉴别不出一辆车是否合法?”王海林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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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辆赃车是怎样通过交警部门的一路检验进入市场的呢?王海林说,是交警队出具的一份落户手续“帮了忙”。

  交警当中间人,赃车有合法手续

  1998年11月,正准备买车的王海林通过巴彦县兴隆镇的崔某联系,与绥化市的李井艳结识,李井艳称自己手头有一辆捷达王轿车。

  最初,王海林与李井艳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王海林的桑塔纳轿车作价6万元,李井艳的捷达王作价16万元,双方换车,王海林再给李井艳10万元。但不久,李井艳以王海林的车况不好为由撕毁了约定,不同意换车。

  “既然是买车,那我当然就得慎重了。”王海林找来开出租车的朋友仔细查看车况,还多方打听车主和汽车的背景。查车况的时候发觉车钣金有一处掉漆,这让王海林对车的来源产生了怀疑。就在王海林准备撤出的时候,崔某和李井艳百般劝阻,并主动让他到绥化交警支队去检查该车的手续。

  王海林到绥化交警支队将该车的办证资料调出来,发现这的确是经过合法手续落户的二手车。他把该车的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表等都复印下来。为了稳妥起见,他又找到原呼兰县交警队专门负责车检办证的几名交警联合为他验车。验车后,交警开玩笑地对他说:“这要是黑车,那所有的车都不合法。”

  王海林还是不放心。为了成功地促成这笔买卖,崔某找来了当地的一名交警作中间人。事后,记者与这名交警进行了核实。王海林说,当时崔某领着那个交警找到了自己,那人还穿着警服。“这回绝对没问题了。”王海林说。当时双方就签订了购买协议:李井艳同意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捷达王轿车卖给王海林。最后,由于捷达王的钣金问题又降了3000元,成交价是14.2万元。

  1999年2月,王海林在原呼兰县的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登记,并交纳了交易税、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这辆车也由绥化转落到原呼兰县,车牌号是黑A69858。

  “车都落户了,我还有10万元没给她呢。”王海林说。几个月后,看这台车确实没有问题,他才将剩余的购车款交给李井艳。

  汽车大盗落网,25辆赃车被追缴

  但最让王海林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

  1999年6月17日,大庆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办案人员张秋林找到了王海林,告知他他所购买的捷达王轿车是赃车,系盗窃所得,用伪造的发票和合格证办的落户手续。当天,王海林的车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原来,王海林购买的捷达王轿车是汽车大盗黄玉生所盗车辆中的一台,而李井艳正是汽车大盗黄玉生的妻子。1999年年底,黄玉生被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判决书记载,黄玉生从1995年10月1日起到1999年4月20日期间连续作案,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大庆和绥化等地区连续作案25起,共盗得轿车25辆,案值共计四百多万元。

  从判决书上,王海林查清了自己买的那辆捷达王的来源。1998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黄玉生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庆市红岗区农业银行院内,盗窃一辆牌号为黑E50×××号米黄色捷达轿车,价值人民币17.7万余元。

  “原价17万多元,我买的时候是二手车,花了14万多,要远远高于当时的交易价。”王海林说。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但因为此案民愤极大,未等结案,当地就集中召开了返赃大会,将赃车发还失主。

  “公安机关的处理办法尽管不妥,但我没有意见,毕竟对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说实话,失主的心情比我更为迫切。”王海林说,“但是交警部门为赃车办理合法手续的行为,说什么我也不能接受。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我不会买;如果是知赃买赃,我会花低价买。但现在我冲着合法的落户手续花高价买了一辆赃车,造成巨大的损失,交警部门难逃其责。”

  1999年10月26日,一纸诉状,王海林将负责车辆转落户的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是赃车尚无定论,二审被驳回

  1999年10月29日,本案由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王海林在庭上指控被告交警队,在为原车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行审验职责,采信伪造证件,滥用职权,为来历不明的车辆办理了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显然违法、无效,应予以撤销。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元。

  交警部门答辩认为,为该车辆进行确认审核发放牌照的是绥化地区交警部门,与答辩单位无任何隶属管辖关系。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原告确属不明知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车辆仍可退还原告。案件还未结案,原告的车辆还有可能退还,所以,现在要求赔偿没有道理。

  法院当庭宣判,现原告捷达王轿车并未定论为盗窃之车,被告为其办理的过户手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事实上,黄玉生刑事案件的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没有影响。本案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了审验职责。因为即使该车来历合法,但手续不符合变更登记的要求,那么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同样违法无效。因此,被告以案件未结为由,推卸违法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王海林说。

  2000年年初,王海林提起上诉。1月18日,哈市中级法院以盗车案尚无定论,上诉人即起诉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汽车过户的行政行为,有悖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驳回上诉人王海林的申请。

  交警部门连续为三台赃车落户

  上诉被驳回后,王海林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始终没有结果。“要想保护权益,还得依靠法律手段。”王海林说。今年7月初,王海林痛下决心,将另一个交警部门———绥化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王海林说:“绥化交警支队对赃车落户负有直接责任,开始我确定的被告就是绥化交警支队,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当地未能立案。”

  在诉状中,王海林认为,机动车办理落户手续时交警部门应对车辆进行必须的检验,特别是合格证、发动机号、大架子号等重要的辨别标志。但在为该车落户时,该车的合格证、发票是伪造的且有明显伪造的痕迹。合格证没有编号,大架子号、发动机号3改8、1改4,档案中存在两张面值不等的发票,办证人员都视而不见,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控告人提起控告,要求追究办证机关的责任,并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

  7月13日,按照机动车登记表上的经办人签名,记者在绥化交警支队找到了当时任车务科科长的尹长国。他表示对王海林当年扣车的事还有点印象,并说绥化还有三四个类似的情况过来找过。

  “黑车这都是后来认定的,但当时我们进行检验时是合法的。”尹长国说。据他介绍,当时验车主要验的是大架子号和发动机号,这两项犯罪分子做得非常逼真通过了检验,那么其他的手续就可以不作为必然的检验条件。“就是我们想检验也没有办法,比如购车发票,全国各地没有统一格式,想检验怎么验?公安部又没给我们下统一的样子。”

  尹长国进一步解释:“2001年之后国家才颁布了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以前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据说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有过一部登记办法,我们连见都没见过。没有《机动车登记办法》我们的工作就没有规范,制度不健全,出现黑车登记这样的过失也在所难免。”

  根据犯罪分子的交代,他伪造了16台车的合格证和发票,其中三台在绥化交警支队落户。而且,其中两台车的落户时间都是1998年年底。

  “两台黑车先后落户,即使制度不健全,如此频繁地出现过失,也不由得不让人深思。”王海林说。

  据了解,7月21日,王海林诉绥化交警支队案已正式被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受理。王海林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绥化交警支队颁发行车证的行政行为。(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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