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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应引入经济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0:35 中国环境报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重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而对经济手段重视不够。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缺乏有效的经济奖惩机制。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制裁力度太小,达不到促进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目的。因此,在环境立法、执法中必须引入经济机制,使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同其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被动局面。

  一、应该尽量挖掘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机制的潜力

  我国的环境强制手段少,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做法是挖掘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经济机制的潜力。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建立了许多经济机制,如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罚款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但由于多种原因,现有经济机制有的没有落到实处,目前仍须挖掘经济机制的潜力。

  二、完善环境执法中的经济机制

  1.经济补偿机制

  根据环境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和经济外部性理论,利用环境资源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根据这一要求,对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生产、生活活动,应该征收相应的环境补偿费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部分经济补偿机制,如排污收费制度、征收资源税等。但我国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比较单一,补偿水平偏低。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排污费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二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当前我国的资源税制度还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资源税征收项目不全,如我国目前没有对生物资源(如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资源等)征收资源税。三是尽快开征环境税。四是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可以按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来征收。目前,需要加快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立法进程,争取尽快在全国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五是建立综合补偿机制。我国的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三大地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应建立综合补偿机制,即由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进行补偿。

  2.经济赔偿机制

  经济赔偿机制是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受害者支付补偿。应制定带有惩罚性的环境问题损害赔偿制度。目前,跨区域的环境损害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加快制定区域间赔偿办法。

  3.经济处罚机制

  罚款是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的常用手段,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的罚款数额偏低,同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最高罚款限额。有效的经济处罚机制应该根据违法者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者从违法行为得到的收益以及或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罚款数额。同时,对违法行为不应设置最高罚款限额。

  4.经济激励机制

  对遵守环境法律的行为,可以通过差别税收、信贷优惠、给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等措施,给予一定的奖励。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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