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买官鬻爵仅用“罚款”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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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2: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作者:田杰 现在是不是是官就有价?一个派出所的所长位置,居然花一万元钱就能买到,这件发生在河南内乡县的“民事纠纷”案件,让笔者不禁发生联想———这位派出所的政治指导员身价是否也是用钱“协调”来的?毕竟,派出所的政治指导员是一方治安机关的“二把手”,与其索买的所长之职仅半步之差。
这件事险些瞒天过海———以往卖官鬻爵的事大多因他案事发才被牵连带出,而此案,若不是发生了买官人提出更高要求,拒绝上任和诉诸法庭,要求得到民事赔偿,不但无人知晓,新所长也早已堂而皇之走马上任,盛情宴请为之活动出力的八方神圣,然后乘着呼啸疾驰的警车奔赴自己的治安辖区,体验一言九鼎,雷霆万钧,地方百姓屈膝卑躬的威风去了。再之后,当条件成熟时,也许还要如法炮制,按照自己“协调”、活动过的方式,在职权许可的范围内,换组长、提股长,再之后,也许还会有“协调”个更高职务的想法……所幸,这些事没有发生。不是客观条件不许可———有能花钱为其“协调”成所长职务的党政官员,就有能花钱为其“协调”成更高职务的要员,而是买官者的主观愿望超过了为其“协调”的人的能力。买官人想的是,既然花一万元能当上派出所所长,为什么不用它换取更大的利益和权力? 这件事让人心有余悸———市场规则果真在政府官员的任免体制中运行了。这件事也颇令人费解———两审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经过法庭的调查、审理,买官事件真实存在。但当这一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发现了新的线索,案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之后,不知为什么,法院却没有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关于审理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审理原则上是“先刑事后民事”。此案有行贿人、受贿人及刘某的供述,涉案人员明确,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不应该一包到底。买官人只受到了1000元的经济罚款,收受贿赂的人员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似乎也有悖法律,对百姓更易起到误导作用。 花钱买官的人日后能否廉洁奉公、为民服务,本不需赘言。可事到如此骨哽在喉,不得不吐。不说这位买官人走马上任后,对公安队伍的形象有多大损害,单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其能力就够让人感到后怕———一个靠行贿方式进取、以龌龊手段索还贿金,连黄豆、树苗都不肯放过的派出所政治指导员,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其对正义、公理、丑陋、邪恶的判别水准,可想而知。而其在自己的目的达不到时,竟将不法行为公示于众,甚至上法庭为自己讨“说法”,简直荒唐至极。这样的人做派出所的二把手已是百姓的不幸,倘若做了一把手,代表政府在一方水土行使职权,真想像不出会发生什么样的怪事! 内乡买官案件发生后,让笔者感到蹊跷的是,虽然此事在内乡,在南阳传得沸沸扬扬,但县市两级党政机关,甚至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未对此行贿受贿案件开展调查。中央三令五申:反腐倡廉治国根本,姑息养奸遗患无穷。也许正因为某些地方领导对买官卖官视若无睹,才纵容了这种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行为愈演愈烈,以致买官人能将背地里偷偷摸摸干的事,多数人哑巴吃黄连,打碎了牙往肚里咽的事,敢于“正大光明”地诉讼于法庭之上。买官卖官,岂是一个罚款可以了之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