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输血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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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2:26 新闻晚报 | |||||||||
据广州日报报道 佛山市禅城区一名女士杨某怀疑自己的大款老公对婚姻不忠准备与其离婚。为了更多的争取财产,杨女士与从事私家侦探活动的某“家庭事务所”达成协议:只要对方为她搜集到丈夫在外包养情人、私藏财产、在外所有债务的证据,那么,自己就将离婚后所得财产10%作为报酬支付家庭事务所。
重赏之下,私家侦探不余遗力,全力开展对雇主老公的追踪监视和多方寻找其财产状况,很快就为杨女士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杨随后在离婚诉讼中分得巨额财产。然而,杨女士不但拒绝支付承诺的10%财产给对方,反而认为对方非法收取她六万元活动经费应该全部退还,因为家庭事务所无权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她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法合同。 日前,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女士胜诉,但是由于杨的证据只能证明支付了对方一万元费用,因此法庭判决私家侦探所限期退还原告一万元费用。 请私探搜集“罪证” 今年30多岁的禅城区市民杨女士与经商的老公产生婚姻危机,因为怀疑老公在外面包养“二奶”、私自藏匿巨额财产以及拥有大量债权,杨决定与老公离婚,但是她想在离婚诉讼中占据主动,从而分配更多的财产。 去年2月,杨女士找到了一家从事家政服务的公司,当得知公司在从事私家侦探的业务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 此后,杨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如愿以偿。但分得巨额财产后,杨女士面对要求支付10%财产的刘某,并没有按照承诺爽快地履行,而是以多种借口进行推脱。去年底,杨女士将刘某推上了法庭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刘某退还非法收取自己的劳务费用六万元整。 私家侦探不合法 佛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杨女士离婚纠纷中,从事了调查、搜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提供诉讼请求、承认、放弃、变更有关请求等活动均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同时根据委托合同书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以及刘某已经承认收取劳动报酬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为杨女士提供的服务属于有偿法律服务。刘某提供的上述服务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违反了《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规定。 刘某基于其与杨女士签订的委托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应该定性为非法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合同法》,双方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