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物业服务收费将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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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5:20 山西日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孙玉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网络编辑:张清兰 (山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