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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炮轰银行“不平等条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6:55 重庆晚报

  现代金报今日消息许多消费者按揭买房签合同时,也许都会碰上这样一个事情,刚在“补充条款”一栏中写下“乙方有权提前还清所欠贷款,甲方不应加收其他费用。”银行工作人员就急了:“我那合同你一个字也不能给改!不能因为你一份合同坏了规矩。你要想借的话就一个字也甭改。”无奈,消费者只得按照银行的要求签上字。

  向银行按揭贷款签订格式合同时,却被强制交纳保险、公证费等一系列不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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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还要到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借计卡要收年费……在银行里,消费者对这样的“烦心事”已经屡见不鲜,虽然心里觉得冤,却难找说理处。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部门透露,截止4月底,该省工商局共受理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此后,该局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所有受理的消费贷款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现有的银行格式条款共存在八大类问题:

  一是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二是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三是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四是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五是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六是损害保证人的权益。七是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八是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

  同时,在省消协提供的一些消费者投诉的案例中,很多消费者一致对银行的“霸王合同”和“傻瓜险”提出质疑。尽管消费者对“问题条款”是恨之入骨,但放贷与否的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老百姓也只能无条件服从。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程东瑞分析说,格式条款则不同与普通合同,它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订,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内容,必定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昨日,浙江省工商局在披露银行消费贷款八大“问题贷款”的同时,表示将对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违法或不合理现象进行规范。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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