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7:24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 |||||||||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