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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走失死亡 医院和单位各担50%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00 新华网

  因拖欠医疗费用等,几番催交未果,天津某医院将一名精神病患者送至原单位,造成患者就此失踪,杳无音讯。经家属申请,法院宣告患者死亡。为此,患者家属将医院和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近,经天津两审法院审理,判决医院和单位各担50%的赔偿责任。

  1994年,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天津市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但是,自1995年1月起,张某的医药费等便无人支付。当年5月,在多次催交欠费均遭拒绝的情况下,医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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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送至其原工作单位。见到厂长说明情况后,医院的人便离开。此后张某的家属四处寻找均无音讯。

  2002年,在张某走失7年后,法院作出了宣告张某死亡的民事判决书。今年,张某的家属将医院以及张某的原工作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寻找张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合计21万余元。

  医院辩称,当初是经张某单位和其家属共同申请,医院将张某收住入院的,1995年将张某送出是因拖欠医药费而起。医院曾多次催交欠费但均遭拒绝,医院还多次电话通知张某原单位办理病人出院手续,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医院才将张某送出。张某被送到原单位后,还见过厂长,其后张某走失,责任应在单位,故医院不同意赔偿。张某的原单位却称,医院将张某送来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当初的接待人员也已经下岗,无法查实当初情况,所以自己也不应承担责任。

  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医院方作为治疗精神病的专门医院,应对丧失正常行为能力的病人进行监护,而医院在没有同患者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所在单位协商交接的情况下,便将张某送出,并最终出现了病人走失的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张某的原工作单位在医院将患者送到后,对没有行为能力的张某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故对张某的走失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由此,法院判决医院和患者的原单位各自赔偿原告张某的家属经济损失5000余元、死亡赔偿金3.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完)(吴阿娟 付兰荣)(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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