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不能“蒙混过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01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杜宇南辰)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在2日举行的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上述表示。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 一旦国内汽车生产厂家确认一款汽车存在危及消费者安全的“先天性”群发故障,他们要在多长的时间内完成主动召回工作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在会上介绍,汽车制造商一旦确认产品有缺陷,应及时在备案的同时通知各方(见上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