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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行企业债券骗千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22 沈阳晚报

  案情简介1995年5月,广州市民营企业———壹加壹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展鸿,以与中国残联合作发行“改革开放十五周年纪念金表”和上马“环保公厕工程”为由,经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负责人口头同意,于1995年7月,在证券部场内借用场地公开销售“壹加壹实业有限公司内部债券”,并在现场派发《告股东书》,宣称发行此“内部债券”的目的是为了开发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的“环保公厕系列工程”。债券背书约定:债券为公司向职工内部集资之用,发行期为一年,年利率为19.2%,期满还本付息。如存入超过一年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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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同期的利率上浮20%计息。共吸引群众600多名购买,金额达1000余万元。

  1996年七八月,持券群众拿着到期债券到壹加壹公司要求还本付息,却被告知:“由于受到内部还贷高峰的影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公司决定本年度暂缓还本付息,将应付利息转为本金,延期一年。”并宣称:由于证券部假冒签名出具委托书将壹加壹公司存在陈展鸿私人保证金账户上的“债券款”划走,用于收回壹加壹公司属下一企业的900万元贷款,是“债券”无法按期兑付的主要原因。

  立案及查处情况

  1996年10月,广州有关报章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原广州市分行获悉后,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对珠江信托证券部和壹加壹公司负责人以及“债券”持有人的调查核实,壹加壹公司以发展“环保公厕”项目为由,仅经珠江信托证券部副经理岑立权口头同意,即在该证券部借用柜台公开销售其内部集资券情况属实,但该证券部未与壹加壹公司签订任何书面的承销或代理、分销协议。

  因为当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尚未出台,根据调查结果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原广州市分行于1996年11月对壹加壹公司和珠江信托证券部作如下处理:

  (一)认定壹加壹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内部债券”是非法集资行为,对壹加壹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责令其清偿“债券”本息。

  (二)对珠江信托证券部提出严肃批评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责令珠江信托投资公司对证券部主要责任人做出处理。

  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立即向广州市政府作了报告,并在广州市发债企业中进行了通报。

  1996年底,壹加壹公司“内部债券”的部分持券群众,就债券兑付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壹加壹公司返还其内部债券本息,珠江信托证券部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1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999年3月21日判决广州市荔湾区骏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即原壹加壹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及利息。同年下半年,人民法院对未清偿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集资款依法得到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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