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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莫兆军案谁之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37 金羊网-新快报

  莫兆军的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全国法官界乃至法律界的巨大震动,甚至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是张氏夫妇错了吗?他们一定决得自己很“冤”,走投无路之下,才会走上最后一步。是检察院错了吗?人都自杀了,能不追究责任?是莫兆军错了吗?“我依法审判,何错之有?”那么,究竟谁该为张氏夫妇和莫兆军的悲剧负责?这一悲剧又给我们的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留下怎样的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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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缺陷:行政干预取代法律程序

  有人说,莫兆军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而是现存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这一事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不信任,而这个“不信任”的原因是多方面、日积月累的。

  以自杀寻求正义

  对司法的绝望导致了当事人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寻求“公正”,一旦有人自杀了,就能引起重视、激起民愤。而张氏夫妇就利用这种方式来寻求“正义”。偏偏中国的社会制度承担不起这种民愤的打击,它不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坦然地面对民意的批评和媒体的抨击。那么,更高层次的领导为了“平民愤”,就以牺牲低层次的官员为代价,以求缓和社会矛盾。这种时候,事情往往就很难得到公正的处理,领导一个批示下去,要求“彻查到底”,责任本应该由一些人承担的,却由另一些人充当了替罪羔羊,往往到了最后,被追究责任的人是最不应该负责的人。

  而更为遗憾的是,这种做法更加鼓励了民众对这种“申冤”方式的认同———最有效的办法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起诉、上诉,而是像张氏夫妇一样去“自杀”,或者像许多人一样去“上访”、“找领导申冤”……

  为了帮民众“申冤”,一些人干预了司法,遗憾的是,这些有权力干预“法官权利”的人,其法律素养比法官还要低。甚至有官方口号说“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司法没个准儿,陷入一种“丛林规则”,谁的拳头大,谁的影响大,谁就胜诉。

  此时,民众就会对整个司法体制更加不信任、更加绝望,于是,很多人在进法院之前,都不相信法院是公正的,败诉了,就去上访,或者像张氏夫妇一样去自杀,形成恶性循环。

  最大的问题是司法不独立

  这种现状并不是法官一个人的责任,也不是一个法院的责任,而是整个体制上的问题。而解决这种问题的唯一方式就是司法独立。

  然而,在中国现行的状况下,司法远远不能独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说:司法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司法不独立。从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来看,它由党组织考察,人大任命,自然要对人大负责;从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来看,是由地方拨款,自然要服从于地方政府领导;再者,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也能影响法官的判案……“如果法官依法执业,还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那么作为法官就很难做到对法律负责了,就更大可能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检察院之所以逮捕莫兆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

  徐松林说:“左右司法的因素太多了,当地一个领导一张纸条过来,法院、检察院都只能照着办。”司法抵制不了这种压力,不能完全做到对法律负责,莫兆军就成了各种压力和影响下的牺牲品。

  观念偏差:死人为大,替死人说话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似乎认为“人死了就清白了”,事实上并不是“人死了,就一定冤枉”,即使是真的冤枉,也不能把罪名安在法官头上。“我们不能沿袭‘死人为大’的陈旧习俗,也不能因为死了人就来破坏一个既定的规则。”这种观念和看法是同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一学者也:“长期以来,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只要部下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死人的事情,就必然地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即便你有更多的理由,也常以平息事态和‘替死人说话’为由,而使活人受到法律和纪律的追究,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一般干部的身上,就连审案的法官也未能幸免。”

  民意多从道义上而非法律上作判断

  莫兆军终审被判无罪之后,一位法学爱好者说:“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同时提倡民主和法治,更多地关注民声和民意。然而,大多数的时候,民意带有极大的倾向性。特别是在注重传统伦理道德的中国,普通民众在对一些案件作出判断的时候,是非常情绪化的,他们更多的是从道义上作出绝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死或者不死,判或者不判,完全拥护一方,或者完全排拒一方。这种绝对性的判断模式与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差。因为对民众而言,他们的判断只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可以心安理得了。

  但对于法律,却需要调和各种冲突。实体与程序的冲突,公正与效率,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较量,法律无时无刻不在谨慎地调和着它们。”

  正是这种调和的结果,使罪行昭然的辛普森免于一死,辛普森活下来了,程序的权威却免于死亡,得以继续保障千万个人的权利。

  如果莫法官被判了刑,那么,会不会有一天,送莫法官上法庭的检察官也会受到同样的遭遇?孙海龙说:“如果因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样,就说‘你这个法官判错了’,就把法官抓起来。那么,在这个个案上,对一方当事人是‘公平了’,但破坏的将会是更广意义上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从来就不是为了某一个人而制定。法律应当为“社会”做主,为了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存在。

  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莫兆军从一个退伍军人当上具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凭借的居然只是“经验”,而事实上像这样的法官,在中国现行的法官队伍里并不算少,甚至还有一些身处高位,就连莫兆军自己也说:“和我一起考进法院的,还有很多还在法院工作。”有人提出疑问,这样的法官队伍和法官素质究竟是否合格?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表示,现在新招的法官有司法考试作为保障,但以往的法官素质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他提供了这样一个数据:“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的统计,全国所有法院的法官,学历在本科以上的仅占15%,这就意味着还有85%的法官,连本科都没有上过。”

  法官是一个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像医生一样,“不会看病,就不能乱看病”。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界,有一个很不合理的现状———律师的水平高于法官,法官的水平高于检察官。在审案的时候,有的律师提到的法律条文,法官居然不清楚,这种时候,律师又不能“得罪”法官,只好通过种种迂回的方式“教导”法官———“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

  徐教授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0年,最高院下达了一个文件,要求全国法官在5年内拿到本科学历,因此,很多法官开始上夜校、补习,虽然这有一定的补救作用,但要提高全国法官的水平也还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很明显,法官的素质问题是现行社会状况下一个无法规避的问题。(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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