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规定:物业服务费要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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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57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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