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暂行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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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03 山西日报 | |||||||||
出门走路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大概是最普通的事了,然而从现在起,您在走路时也要当心了。因为,如果您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或不在人行道内行走,依照省公安厅7月20日起施行的《山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暂行规范》,您将会被处以10元罚款;如果您跨越了道路隔离设施,对不起,请交罚款50元。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规范公安机关交通
第一,规范首次详细列举了对行人、乘车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如规范第六条规定:“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规范第七条规定:“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50元罚款。” 第二,规范的整体处罚力度加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规范第十条规定:“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50元罚款。”同时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约来当事人至酒醒。”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方面,规范第十五条规定:“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100元罚款。”第十六条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同时,规范对公路客运车、机动车的超载现象也做出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 第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贯穿全部规范条文。省公安厅在正式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前,先出台了《山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暂行规范》。这一过渡性措施的出台,既为全省公安交警公正执法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尺,同时也希望在执行中不断发现总结问题,以期更好地完善即将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本报记者左燕东 本报通讯员张吉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