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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4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办法》称,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申请对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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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等等。另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办法》强调,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0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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