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死的玻璃该死的花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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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04 杭州日报 | |||||||||
有一新闻气得我上气不接下气:7月2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说,由于展柜玻璃太透明,一观展人一头撞在玻璃上,导致展柜里一只清代花瓶应声落地;翰海拍卖有限公司起诉碰坏花瓶的房某,索赔额高达133万元。 我心里恨恨地骂:该死的玻璃!该死的花瓶!
请看这位可怜的房先生书写的一份《事情经过》吧:“我往左跨了两步,歪着头去看百鹿尊的左侧面,由于我本人看得专注,又是第一天预展,展柜玻璃非常洁净通透,上面也没有小心玻璃的警告提示,所以我的左额头撞到展示青花六棱花瓶的外侧玻璃上,玻璃碎了,倒向展柜里面,把青花六棱花瓶推出展柜外面,掉在地上碎了。这前后不过几秒钟。我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里面的人也是如此。事情由我引起,我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看这样的经过,再看那样的133万元高额索赔,我到底意难平!我要问的是:一、那是什么样的豆腐渣玻璃?!二、连个玻璃的警告提示都没有,这是什么样的豆腐渣看护举措?!三、凭什么向无辜的观众索赔133万?凭什么要让无辜的观众承受那飞来横祸?为什么不是这位被惊呆的观众向那个只会折腾豆腐渣的拍卖公司索赔133万甚至331万元精神损失费?!上网搜索,轻易就能找到大量“撞碎玻璃”的新闻:重庆五龄童撞碎火锅城玻璃遭毁容!二炮某部司务长晚间撞碎招待所玻璃门自己受伤!上海16岁少年一头撞在玻璃门上不幸身亡!血肉之躯,与锋利玻璃的紧密接触,或死或伤的是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个真理难道无法应对那豆腐渣玻璃?让人欣慰的是,以上三起人撞玻璃案件,没有演绎“撞了白撞”的耻辱,不是“人”赔偿了“玻璃”,而是“玻璃”赔偿了“人”! 那么,这起玻璃展柜撞碎案中,凭什么是房先生“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而不是那豆腐渣“玻璃”赔偿“人”? 从人本论来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无论是汽车与人之间的“撞了白撞”,还是玻璃与人之间的“撞了白撞”,甚至还要“人”来赔偿“汽车”或“玻璃”,都是违背人本精神的;从信息论看,这个撞花瓶的观众与展会组织者之间的信息是多么不对称,他根本就没有得到豆腐渣玻璃的任何直接间接信息;从权利论来看,人身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义务论来看,报道中就已说到,这次参拍参展的贵重物品,投保人没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尽到小心看护、保管等义务,“将不会得到保险公司100%的赔偿”;从契约论来看,契约伦理告诉我们,契约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以诚实守信、责任感等伦理品质做基础,而这次展出中,展会组织者不但没有提供“责任感”,而是提供了天价陷阱;从后果论来看,我们怎么仅仅是看到那个碎了的花瓶值钱?如果它只值一分钱,碎掉之后它导致人的精神损失就不止一分钱;如果它值一亿元,那导致的人的精神损失就不止一亿元! 这个“价值”逾百万的清代花瓶的碎片,我们算它是文明的碎片;但如果法院最终若是判决那位参观者赔偿133万,那它一定是野蛮的碎片、耻辱的碎片、该死的碎片!我知道,我骂玻璃和花瓶该死的,这不对,因为玻璃无言、花瓶无语,该骂是玻璃和花瓶背后的人。如果我、我们都不站出来骂,如果我们无法将颠倒了的是非颠倒回来,那么,同志们啊,公民们啊,你要明白,更要警惕:下一个莫名其妙撞碎玻璃稀里糊涂被索赔百万的,可能就是你! (徐迅雷 杭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