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画“失踪”坑了生意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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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04 每日新报 | |||||||||
做生意出意外合伙人索欠款张然王祺 新报讯【记者张然实习生王祺】为做古画生意,付某向合伙人梁某借款2.5万元,付某大女婿用三间砖房为其担保。双方约定,在贩卖古画生意过程中,梁某只分三分之一的红利,不承担任何风险。后在卖画途中乘坐的火车上,梁某昏迷。梁某醒来后,付某告知其古画丢失。因付某拒绝给付欠款,梁某将其告上法庭。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梁某和付
法院查明,付某与河北省青县人韩某等人合资做古画生意,因付某拿不出资金,便向梁某借款2.5万元。并答应梁某15天后归还。付某的大女婿刘某以自己的三间砖房为付某提供担保并立有协议:如付某不能归还梁某的2.5万元借款,其愿意以三间砖房抵债。他们还约定,在生意中梁某只分三分之一的红利,不承担任何风险。后付某、梁某及青县人韩某一起去北京卖画,但因故未能卖成。在回天津的火车上梁某昏迷,下车后付某告知梁某画丢了。后梁某起诉,请求对方给付欠款2.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是个人合伙,但协议条款中同时约定梁某不承担任何风险,且付某应返还梁某资金,并支付利息。因此双方之间实质是借款关系。协议中约定对于付某的债务由刘某以其房产进行抵押并有刘某的签字,因此抵押关系应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刘某为付某所做的担保并未超过时效,故刘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