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介绍贿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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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04 每日新报 | |||||||||
为行贿受贿牵线搭桥男子昨日出庭受审张北周莉颖邢泉西研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邢泉西研】被告人介绍公司老总和银行信贷员相识,并从中“穿针引线”帮助该公司法人代表向银行信贷员行贿以获取贷款。一审法院已经对收取贿金的两名银行信贷员做出有期徒刑10年及7年的判决结果。昨天上午,起“穿针引线”作用的被告人也因涉嫌介绍受贿罪在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 (男)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0万元,应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对起诉的认定不表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意性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故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或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庭审的最后表示悔罪,他称,当初是因为没有工作,只想着帮助双方介绍贷款并从中赚取应得的好处费,并以此为生,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想到这就是犯罪,希望法庭给他一个自新改过的机会。法庭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仍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