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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作案手段逐渐隐蔽三成贪官拒不认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34 东南快报
拒不承认受贿的杨廷楷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近日,国家农业部原副局级干部杨廷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尽管杨廷楷在庭审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杨廷楷利用负责饲料粮调运的职务便利,为东北两家企业谋取800多万元的国家饲料补贴款,杨廷楷从中收受贿赂25万元。

  据北京海淀检察院对去今两年受理的几十件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贪官犯罪1/3不认账,一半以上犯罪嫌疑人提出种种狡辩。12小时“审限”

  今年,海淀检察院立案侦查了某国有公司总裁办负责人关林?穴化名?雪涉嫌贪污案。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表明,关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拉钢铁配额3000吨给一家贸易公司,关从中吃回扣24万元。但是关林一被叫到检察院询问就急了,一口咬定没吃过回扣。

  据海淀检察院反贪局王得欣检察官介绍,导致职务犯罪被举报人在初查期间“死抗”不认罪的原因有这样几点:1997年新的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传唤被举报人的工作被限定在12小时之内完成。也就是说,被举报人到案后,案件承办人必须在12小时之内问出口供,决定是否立案。如果12小时之内不能认定被举报人有罪,就要放人。

  此外,我国刑诉法修改之前,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而新刑诉法实施后,提出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司法理念,导致被举报人在到案后“死抗”不认罪。反侦查能力增强

  去年,海淀检察院立案审查了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原总经理、集团公司驻上海期货交易部原经理陈炜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00余万元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开庭直到宣判,陈炜都拒不认罪。今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终审判处陈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8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庭审整整进行了两天,陈炜对其犯罪行为全部予以否认。

  据王得欣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反贪工作出现的新迹象是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作案手段很隐蔽

  王检察官还举例说,近日,由海淀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中国银行宣武支行某储蓄所6名柜员勾结炒汇贩子套汇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虽然6名被告人都自恃作案手段狡猾而拒不认罪,但法院还是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判处6人有期徒刑5年。

  王检察官说,这起案件的作案手段更为隐蔽,6名柜员和炒汇贩子相互勾结采用虚构外汇额度、打国家汇率变化时间差等手段,套取国家外汇,然后外汇贩子吃大头,他们吃小头。该案刚立案时,承办人像听天书一样听银行纪检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被举报人的作案手段,都听不太明白。经济关系复杂化

  据了解,由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复杂化、经济活动多样化,很多职务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又进行种种狡辩不承认犯罪事实。

  海淀检察院反贪局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就表现了这样的特点。一个中外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单位的200多万元公款进行经营活动。这名被举报人本身是国家公司的公职人员。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他辩解的理由是他所挪用的钱不是公款,而是外国老板的钱。

  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单位领导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幌子,谋取个人私利。

  海淀检察院反贪局的领导也告诉记者,虽然目前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的被告人1/3不认罪,但是根据我国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要检察机关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依旧可以作出有罪判决。所以,抵赖、狡辩只能使犯罪分子受到从重处罚,而达不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来源: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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