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下月起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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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38 现代金报 | |||||||||
是不是乱收费老百姓说了算 □记者 岳德亮 金报讯 要规范收费行为,就离不开老百姓的监督参与。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由省物价局、财 政厅和监察厅联合拟订的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已
记者注意到,该实施意见在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等方面作出了诸多新的规定。 行政收费就要让百姓明白 从2004年9月1日起,除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行政事 业性收费都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 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明减免范围。在公示后若遇收费项目和标准被 取消或调整,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7日内及时更改。 严禁将乱收费变相合法化 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 同意。省政府指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收费公示内容,确保 各单位(部门)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不执行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为了保证公示工作的贯彻执行,省政府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当地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 、验收。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将组织力量从10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 查。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 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