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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炮轰银行不平等条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38 现代金报

  八大消贷“问题条款”触目惊心 条条违反法律法规

  核心提示

  向银行按揭贷款签订格式合同时,却被强制交纳保险、公证费等一系列不合理的费用;购买保险还要到银行指定的保 险机构……消费者对这样的“烦心事”有理说不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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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借着放贷者的强势身份制定出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的条款。为 了借到钱,消费者只能被迫屈从于这些“不平等条约”。

  昨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本报,向社会披露了银行消费贷款领域目前问题最尖锐的八大“问题条款”,正式 向银行的“不平等条约”宣战。

  省工商:

  八大“问题条款”触目惊心

  省工商局有关部门透露,截至4月底,省工商局共受理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经查,结果发现,现有的 银行格式条款共存在八大类问题:

  ●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费用

  某银行的《房产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 付。”类似这种条款在各银行的消费贷款格式条款中比比皆是,法律专家们发现,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中都规定,合同的 相关费用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而这一行为应属非法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规定消费者指定投保

  某银行在《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 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属于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

  ●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

  有些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据此银行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

  ●擅自设定消费者违约条款

  如某银行在《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有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之嫌 。

  ●有意回避银行违约责任

  专家们发现,所有13家省级银行制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这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损害保证人的权益

  如某银行在《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开立在本银行任 一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这种做法剥夺了《担保法》赋予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某银行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 赠予、转移、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这样的规定完全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对抵押物处理的权利。

  ●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规定

  如某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规定,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明 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省消协:

  不公平条款成投诉热点

  对于银行消费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条款”,消费者可谓有苦难诉,放贷与否的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老百姓只能无条 件地服从这些条款。来自省消协的这样一条消息令人关注:近年来,几大限制性竞争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已成我省消费者的 投诉热点,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平等条约”,以获取最大利益。“现在主要存在的 情况就是:消费者投诉了也白投诉,因为关于贷款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银行手里,如果银行不放贷,即使消费者投诉了也没用 啊!”省消协的叶元春副秘书长这样告诉记者。

  专家呼吁:

  尽早消灭“不平等条约”

  合同法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勇敏是我省此次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主要审查人之一。他指出,这次审查格式条款是严 格依法进行的,找出来的“问题条款”条条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因此必须得到修正,这一点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 很多银行过去以金融风险进行推脱,这实际上只是个借口,据我们了解,关键是银行要获取更多的利润。”

  此外,还有专家认为,从消费者的投诉看,银行方面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嫌疑:开发商、银行、保险公司三家“合作 ”在一起侵犯消费者利益?他还对保险的内容提出了异议:银行要保的应该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而非出险率极低的房屋财产 险。另外,“银行、保监办凭什么只能指定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这种做法不是强制保险、指定保险吗?这已经涉嫌违反《反 不正当竞争法》”。这位专家还指出,一次性收取保费也不合理。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借款人欠款会越来越少,银行风险也越 来越小,但借款人承保的风险却不变;而且若提前还款,剩余期限的保费还得照缴。这些都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的专家田梦海强调,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银行 完善消费贷款格式条款,工商机关责无旁贷。

  银行业反思:

  能否实现“双赢”

  在省工商局召开的座谈会上,来自全省13个银行的代表也对消费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许多代表诚恳地 提出,要正确处理好发展金融业务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认真对待各自存在的问题,省行能解决将尽快解决,省行不能解 决的,将向总行汇报解决。

  一位来自国有商业银行的代表更用了“双赢”这个词来形容银行业应追求的目标。他说,完善格式条款不仅对消费者 有益,对银行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因为消费贷款市场只有走向规范化才能进一步做大,银行只有规范化运作才能真正做强。

  同时,浙江银监局有关负责人也认为,完善格式条款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据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介绍,接下来的时间内,省工商部门在审查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基础上,将对其中存在 的问题逐一向相关银行提出,对符合要求的合同进行正式备案并予以公布。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 式条款,工商部门将向全社会进行公告,使其难有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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