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不能以不当方式“蒙混过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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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1:0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南辰、杜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那么什么是不当的方式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2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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