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有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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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1:30 法制日报 | |||||||||
缺陷汽车召回有了实施细则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杜宇南辰)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在2日举行的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上述表示。这位负责人说,4个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程序,确保调查和认定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发布。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接到的正式有效的车主投诉200多份,翔实的车主档案信息700多份。有关专家通过网络回复了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达300多个。所有车主的投诉信息已经反馈到相应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处。入库专家任期4年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杜宇南辰)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召回不能以不当方式“蒙混过关”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记者南辰杜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那么什么是不当的方式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2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