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侏儒父母获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3:48 扬子晚报 | |||||||||
上海讯 昨天,虽然拿到了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书,获得了8.4余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孙先生夫妇的心情依然沉重。因为他们的后半辈子必须面对儿子孙石的身高永远停留在1米以下的悲剧。 2001年5月底起,孙太太做定期孕期检查时发现,胎儿双顶径与股骨长度明显失衡,尤其是股骨长度明显偏短。医院认为,孙先生下肢偏短,(胎儿)可能与遗传有关,不影响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之所以作出“不影响生长发育”的结论,是基于B超检查数据并结合孕妇传递的胎儿父母信息。鉴于医院在B超数据存在一定程度异样情况下,限于目前医疗水平是不能作出诊断结论的,所以医院应当提醒孕妇数据异样,胎儿可能异常,从而让孙先生夫妇自己考虑并选择。然而,医院明确告知孕妇“与遗传有关,不影响正常发育”的诊断结论,造成事实上的误诊,导致孙太太丧失了选择是否中止妊娠的机会。因此,医院必须就其过错行为向孙先生夫妇赔偿精神损害。(沈凤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