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预防职务犯罪进入立法程序 引入引咎辞职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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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3:4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深圳8月3日电 (记者 李桂茹) 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代拟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昨天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进入立法程序。该《条例(草案)》是今年深圳立法计划之中的重要法规之一,其中主要亮点当属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率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 该《条例(草案)》代拟稿分六章三十五条,其中规定两种行为应引咎辞职。一是违
《条例(草案)》规定,有六种违纪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将由其主管部门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并由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这六种情形是:违反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等;在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违反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发放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不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 《条例(草案)》明确了检察、监察、审计部门专项预防的范围,其中包括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国有建筑工程招投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等。 《条例(草案)》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草案)》借鉴了新加坡、韩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举报、保护举报人等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明确发现腐败行为的公民有权向检察、监察等机关举报,提倡署名举报。当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要求公安部门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条例(草案)》还大胆借鉴了香港廉署的有关规定,规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将反腐败教育列入法制教育必修课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诚信意识。 《条例(草案)》将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通过,然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相关链接 专项预防 强化操作 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之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地市制定出台了这方面的法规,那么,深圳的《条例(草案)》有何独到之处?组织代理起草的有关人士对此作出的解释是:深圳的《条例(草案)》与全国一些城市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相比,强化了操作性和刚性,提出了在“腐败高发区”实行专项预防的措施;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把党纪党规法条化。 另外一个不同之处是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给予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规定媒体不能滥用监督,对媒体监督给予一定的限制,新闻媒体要对其宣传报道负责。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将反腐败教育列入法制教育必修课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诚信意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学生的必修课,这一条是借鉴了香港的经验。 (李桂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