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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最高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5: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钟蓓)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关于成都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正式出台,我市将从8月1日起,对城镇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最高可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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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含未成年人)。

  二、已参加市或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城镇人员。

  三、患下列疾病的城镇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大面积烧烫伤、苯丙酮酸尿症。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包括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实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救助资金分别按医院级别予以补助,补助比例为:1级医院60%,2级医院50%,3级医院40%。

  二、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在计算医疗救助时应予扣除,如按照其他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包括:1、参加市或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人员按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2、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的未成年人因患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费用和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

  我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按以上标准实施,其他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的70%。

  为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先行选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社区的困难人员医疗基础管理,并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救助这样申请

  一、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低保人员在市社保局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区(市)县审批的低保人员,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市和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困难人员,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医保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户口簿和身份证等,低保户家庭成员还应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成员则还应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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