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派出所长首先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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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6:57 都市快报 | |||||||||
据新华社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规范公安机关运用继续盘问手段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继续盘问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继续盘问措施的运用,对于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
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介绍,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了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以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盘问孕妇必须在4小时内完毕 继续盘问规定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