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长春宽城区委常委隋承斌因受贿等罪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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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7:35 东方网 | ||||||||||
东方网8月3日消息:报复上访农民、恐吓地方干部、横行一方水土……被群众称为“隋霸天”的原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区委常委、兴隆山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隋承斌因受贿、贪污、故意伤害等罪近日被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9岁的隋承斌出身于长春市兴隆山镇一户农民家庭。改革开放初期,他利用当地丰富的河沙
三任镇党委书记离开兴隆山镇后,一段时间内,兴隆山镇谈隋色变,谁也不敢再到镇党委任“一把手”。隋承斌因此如愿当上了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2000年6月,隋承斌担任长春市宽城区委常委。隋承斌的哥哥凭借弟弟的势力,在村里砍伐树木,分文不付,一位姓苏的农民多次上访反映问题,隋承斌指使他人将他打得浑身是伤。2000年4月上旬,《长春晚报》记者报道兴隆山镇部分村干部公款吃喝,并拖欠一家个体餐馆餐费,致使餐馆濒临倒闭的情况,引起隋承斌不满。他不但打电话威胁记者,而且组织不明真相者堵塞长春晚报社办公大楼门口,对劝阻的工作人员厮打推搡,严重扰乱报社的正常秩序长达两个多小时。 在兴隆山镇,大到工程建筑,小到栽花种草,凡涉及到资金使用,都由隋承斌亲手操办。他利用手中职权大肆贪污受贿、偷漏税款。2001年8月,隋承斌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其存款人民币1070余万元、美元37万余元;房产9处,总价值人民币447万余元;汽车9辆,价值人民币86万余元。 今年2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意伤害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隋承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11名被告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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