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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一群“电耗子”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7:54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甫拥通讯员光灿报道:2日,黄石特大盗电团伙7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2002年9月1日,大冶市罗桥街办罗桥村的冯某与港湖村刘某等人合伙租赁市华新陶瓷公司的厂房办铸钢厂,由冯某任厂长,刘某管理财务。陶瓷公司为铸钢厂提供1台320千伏安的变压器,与该公司另1台560千伏安变压器在一起,双方各自配装电能表,控制在陶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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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电能表下。铸钢厂于当年10月底开始生产。

  冯、刘等人在经营期间商量盗窃供电部门电能牟利,他们出资聘请38岁的鄂州农民李某为其设计、制作遥控窃电装置,要求只盗取供电部门电能、不损害陶瓷公司利益,他们还分别说服陶瓷公司负责看守配电室的4名电工熊某、戴某、张某、熊某帮助窃电,并许诺给付每人每月400元报酬。

  同年12月2日凌晨,在戴某当班时,冯某等人带李某来到配电室安装遥控窃电装置成功。随后,熊等人在轮流值班期间均使用遥控窃电装置为铸钢厂窃取市供电局电能。直到2003年1月10日凌晨被市供电局稽查分局当场抓获,除2002年12月16日停电1天外,共计窃电38天。案发后,冯某退还赃款3.5万元,刘某退还赃款2.5万元,其他人退还赃款不等,均发还给市供电局。

  法院认为,冯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分别判处冯某和刘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各8000元;判处设计、制作遥控窃电装置的鄂州农民李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熊某等4名职工有期徒刑1年到1年半,并各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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