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歌大酒店已注册“康定情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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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8:2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西南商标事务所:“康定情歌”与“情歌”不冲突 本报讯(记者何骏)《康定人用“情歌”要向重庆付费》一文在本报刊登后引起强烈反响,昨日,从康定四星级酒店———情歌大酒店传来消息,该酒店已于2003年取得了“康定情歌”商标的大部分类别的注册证。
据情歌大酒店副总经理李建彩介绍,该酒店2001年就开始对“康定情歌”商标的各个种类进行登记注册,目前“康定情歌”商标的大多数种类使用权都在情歌大酒店手中。李认为“情歌大酒店既然已拥有了‘康定情歌’商标的注册证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对方注册‘情歌’商标才是侵权行为,应取消其对‘情歌’商标的登记、使用。 昨日,从秦先生处传来消息称,“情歌”商标的第33类(酒类)登记申请正式完成,其中包含了白酒、红酒及青稞酒等品种。秦称“我有意与康定当地商家共同开发‘情歌’商标,为此,我正对该商标进行完善,最终将变为囊括多个行业的知名商标。” “康定情歌”商标与“情歌”商标是否存在冲突,记者再度走访了西南商标事务所,事务所的赵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商标类似情况不能注册,因而国家对“情歌”商标进行登记受理是符合规定的。他认为“‘康定情歌’是一首歌的专用称谓,与‘情歌’二字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很多地方都有‘情歌’,并非康定才有,因而秦先生申请成功的机会不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