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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8:26 宁夏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冯舒玲实习生于鹏亮)为了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完善公办高中收费的有关规定,日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颁发《关于对公办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的意见》,在录取分数线、择校费等方面作了调整。

  “三限”政策规定,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给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且每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不能超过58人。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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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收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分数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公办高中招生录取分数线(含民办高中班)下30分以内,低于择校分数线的不能录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可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用,自治区重点中学和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内学校最高收费不能超过1.2万元,其它市、县(区)学校最高收费不能超过1万元。收取择校费后,学费、课本费等其他费用按普通班标准收取,不得再按民办班的标准收取。

  择校生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收费前须到各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办法为,学生家长持学校开具的证明直接将择校费上缴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中80%返还学校,20%由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本地区薄弱学校建设和学校设施的装备。对于新建或迁建的学校择校费可全额返还。

  各公办高中和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在收取规定数额的择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收取赞助费等其它费用;不得擅自招收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不得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如有违反,将根据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今年秋季开学执行。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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