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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小偷也是犯法王某被判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8:5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8月4日消息:日前,青浦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想捉小偷的保安人员王某却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安徽省涡阳县人王某在青浦区一建材市场做保安。今年1月1日晚上7时许,正在单位值班室准备休息的王某被建材市场内一摊位业主叫了出来,说看见有一小偷正在建材市场办公室内偷塑钢窗,让他过去看看。闻悉有小偷“光顾”,王于是从床边拿起一根一直准备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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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铁管迅速赶到现场,堵住了正欲离开的小偷张某。小偷见偷窃行径被人发现,慌忙中扔掉了已从办公室墙上卸下的塑钢窗,从另一扇门向外逃窜。王某紧紧追赶,追到与张平行的位置,用手中的白铁管朝张的小腿横扫过去,张挨打后跌倒在地。此时,王一边教训着张某,一边又用铁管狠狠地朝张的另一条小腿打去,打得张痛苦地直叫。

  王见张某脚上淌着血,倒在地上走不了了,于是当场打电话报了警。事后经鉴定,张某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事情发生的整个经过,随后,青浦区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5月31日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和辩护人均认为作为保安人员抓小偷是履行维护安全职责,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当时抓小偷的过程中天很黑,所在建材市场又在郊外,王某对小偷的攻击能力无法判断,所以两次击打的目的是想制服小偷,这种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还认为,王某是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伤,而且又主动打电话报警,即便罪名成立,也应该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本案中,当王某赶至盗窃现场时,小偷张某即逃离,此时财产性侵害已不存在。追赶途中,小偷也没有对王某人身构成威胁的行为,但王在追上张某并用白铁管击打对方后,在张已停下的情况下,再次用白铁管击打对方,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亦可在对王某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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