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发布 盘问孕妇禁超4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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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8:57 新桂网 | |||||||||
昨天,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规范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盘问孕妇须4小时内完毕 根据规定第10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
家属中的老人须妥善安排 规定首次明确了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出现非正常死亡要撤所长 规定明确要求,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继续盘问措施的运用,对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设置留置室不规范,有的对留置室疏于管理,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事故。(记者/赵晓路) 作者:赵晓路 (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