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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服务”不能代替召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0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通讯员张金)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强调,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优惠服务”等其他方式解决产品缺陷问题。汽车制造商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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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地让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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