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台继续盘问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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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35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规范公安机关运用继续盘问手段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继续盘问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