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公安机关及内设机构不得设候问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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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35 哈尔滨日报 | |||||||||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田雨杨维汉)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规定了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说,人民警察法对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没有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设置留置室(现称候问室)作为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但一些地方设置留置室不规范和留置室不能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突出,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的事故。为解决这些问题,并适应公安派出所改革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验收进行了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这位负责人说,“为了保障被盘问人的基本人权,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为确保候问室符合标准,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