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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坚决反对“廉政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36 沈阳今报

  王琳悄然隐退的廉政账户又重出江湖,据称这个账户在甘肃开通以来,得到了“各方响应”。《中国青年报》8月3日的报道中援引了一个数字为证:截至7月26日,仅14天时间廉政账户已收到10笔共计17.25万元的“贿款”。

  廉政账户的日进万金让支持者又看到它的巨大威慑力,有人甚至认为,“廉政账户已经对一部分人产生了心理触动,激活了他们心中尚存的改邪归正意愿,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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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免罪的机会。”

  但笔者以为,廉政账户在短期内进账颇丰,审计风暴功不可没———内心害怕而不是良心发现。这也恰恰说明了它的作用有着季节性的弊端:上面查得紧,动了真格,则廉政账户入账多,等风声一过,贪官们就再难想起它了。对于廉政账户的季节性发威,我也有数字为证:2000年3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当月南昌的廉政账户就突然进账16万余元,较之2月的4000元翻升了40多倍。然而好景不常,到了5月份,廉政账户入账金额已不足4000元。

  也因此,我十分怀疑甘肃此廉政账户的“日进万金”又能持续多久。当然,这样的怀疑针对的只是廉政账户实际效用,而廉政账户的不可行,更重要还在于这一做法伤害了法治国家的基石,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也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了挑战。

  报道称,甘肃省廉政账户开通的第二天就收到了一笔5000元的“贿款”,其后的入账中最大的一笔有20000元。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仅从金额上来看,这些“贿款”的背后,已经有行贿和受贿犯罪的发生。

  正如我们知道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但要保障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也应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法律制裁。有罪,还是无罪?有罪是否能够减轻或免除处罚,都应当由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裁决,宪法已将审判权交由法院专属行使,就不容其他任何机关以任何方式染指。更不能藉由省纪委的一纸通知已经构成的犯罪就被轻易地免除了。

  但廉政账户的设立者们似乎也有他们的依据:甘肃省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人就坦言,一是依据上级领导最近的讲话精神,二是现在确实有这样一种需求———有些领导干部愿意上交收受的现金,又不想以实名上交组织。

  说到“讲话精神”,倒让我想起了邓小平同志的一句告诫,制度和法律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告诫也为邓之后的中央领导层所反复强调。既然法律规定了受贿犯罪的惩处措施,就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宪法和法律才应是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现实的需求同样不能成为设立廉政账户的依据。若仅仅有些领导干部愿意上交收受的现金,又不想以实名上交组织,就为这部分“领导干部”设立一廉政账户,那么,按照这样“有需求即可为”的逻辑假设,我们恐怕也不能排除总会有少数的犯罪者在盗窃、抢劫或诈骗之后也愿意上缴所得赃款,但又不想以实名上交侦查部门,难道公安机关也应依据这种需求的存在,而专门设立“退赃账户”且约定对退赃者既往不咎?

  从法理上说,纪检监察部门的一纸通知并不能免除对犯罪的处罚,而廉政账户的日进万金又的确反映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当地检察机关理应主动介入,并对每一笔入账的“贿款”展开侦查。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纷纷表示,将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中发现线索,并主动出击。此则新闻无疑极具侦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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