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四年称有“后遗症”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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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39 每日新报 | |||||||||
张北周莉颖郭玉鑫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郭玉鑫】四年前李某被邻居家的狗咬伤,经法院审理后,邻居赔偿了李某相应的医药费。四年后,李某认为自己体检时查出的疾病系曾遭狗咬伤的“后遗症”,于是再次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健康损失费2.5万元。昨天上午,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咨询了李某的治疗医师。医师认为,诊断结论为脉管炎,那是根据病人陈述的发病原因作了检查后得出的,但医生不能判断病人在被狗咬之前是否有此病。病的发生与被狗咬伤不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也不能排除引起该病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虽然提供了疾病诊断报告书,却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狗咬有因果关系,并且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辅佐证明,李某的举证尚不充分。以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