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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钱就是我的私房钱”女老总贪6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48 桂龙新闻网

  梧州市一名女子30出头便当上了一家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却由于金钱与权利的引诱,女总经理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贪污公款270多万元、挪用公款300多万元和港币20万元,走上了不归路。近日,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女总经理张国星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5年初,32岁的张国星担任了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梧州分公司的总经理。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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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分公司为业务员冯某开具汇票186万元到南丹某冶炼厂购进100吨高铅锑,张国星擅自将汇票提走,并将其中的60吨货物(价值人民币111.6万元)私自调出并出口到南粤某公司,将卖出的货款据为己有。

  1995年7月,梧州某公司出资129万元与五矿公司联营,购买了60吨高铅锑出口。但张国星并没有将该批货物出口,而是用五矿公司的公款141.7万元另外购进60吨高铅锑调包代替联营出口。1995年7月18日,张国星从五矿公司仓库提走原来购买的高铅锑20吨(价值人民币43万元)出口到香港某公司,所得货款全部侵吞私有。

  1996年8月,梧州五矿公司出口几十吨的锑锭到中国驻英国某公司后,张国星指令该公司人员将货款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9万元)转到梧州某进出口公司,张再授意梧州进出口某公司将该笔款项转入她个人使用的信用卡中。

  当检察官问及张国星为什么不将该笔款转回五矿公司,张直言不讳地说:“转回公司我就不能自己使用了。”

  1995年初—1997年底张国星利用凭空冲账、公还私款等方式挪用公款供其个人账外经营、或私自决定将其经手的公款或货物挪给他人经营使用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万元和港币20万元。同时,张国星还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公款报销其个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做生意时所产生的费用近40万元。

  张国星担任经理期间在公司可谓一手遮天,大部分职工对其行为极为不满,后举报到检察机关。1999年8月5日,张国星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2002年5月31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国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赃款全部追缴。张国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6月14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张国星进行重审,并作出判决:张国星犯贪污罪、犯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追缴回张国星贪污所得及挪用的公款共计人民币440多万元,发还给了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梧州分公司。(都市报通讯员高宝荣 谢海兵 陈筱薇 都市报记者 彭锦玲)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韦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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