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所长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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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13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综合消息】公安部昨天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这一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报道,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规定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其中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使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到他的住地。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