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引入引咎辞职制 公民举报腐败可申请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23 新华网 | |||||||||
日前召开的深圳市人大法委工作会议透露,《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将有望提交于近期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据了解,该条例草案代拟稿分六章三十五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率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 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规
条例草案代拟稿中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国企领导者如果有擅自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违反规定发放规定外的补贴和奖金等行为,都将被免职。 公民举报腐败可申请保护 草案代拟稿规定,发现腐败行为的公民有权向检察、监察等机关举报,提倡署名举报。检察、监察等部门自提交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结束对案件的调查、审计或审查,并将调查结果的要点书面秘密反馈给举报人,检察、监察等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当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来源: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