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不服水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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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46 法制日报 | |||||||||
分时度假不服水土专家律师提醒消费者谨防坠入商家陷阱 本报记者郭宏鹏 实习生 郭婕妤 近日,家住厦门市文园路的刘女士通过填调查表的形式参加了一个“一对一旅游展示推销”活动。在一对一的推介活动中,销售人员向刘女士夫妇描绘了一种叫做“分时度假”
据了解,刘女士遇到的“分时度假”现今在欧美不少国家都广泛流行。它是有关机构先与酒店或度假村协定,负责将客房使用权每年按周划成52份,用锁定且优惠的价格按份销售给顾客,顾客拥有在协定的时期内(一般为20至40年)在这一住所每年住宿一周的权利,同时还享有转让、馈赠、继承等系列权益以及对酒店其他服务设施的优惠使用权。 然而,即使是世界广泛流行的业务,“分时度假”在中国还是遭遇了“水土不服”。记者从厦门某“分时度假”公司的黄小姐口中了解到,凡是年龄在28岁至56岁之间,月薪在8000元以上,家庭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有房车的客户,就是“分时度假”公司的重点客户。为了防止出现投诉,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律师、记者,或者同是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则是“绝对不能邀请的客人”。黄小姐还透露,目前厦门此类公司与全国其他“分时度假”的销售手段几乎惊人的相似:填调查表———通知你被选中———参加座谈会———用三四个小时说服你购买———刷卡———看格式合同、签字。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当场付款,经销商通常还会不断派出一级级的“部门经理”,不断给予消费者从10万元到6万元或3万元不等的优惠价格,直至消费者最终掏出钱来。 对于这种销售方法,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林擎国表示出极大的不信任。他指出,“分时度假”的服务期限长达数十年,它需要完全建立在商家正常、健康、守法和信用度极高的前提下,而目前国内许多商家的信用度无法让消费者放心。一旦服务期间经营公司倒闭,或者公司与酒店(度假村)签订的合同到期,消费者的权益就无从保障。 一位曾供职于某“分时度假”公司的杜女士则说,作为曾身在其中的成员,她深知这种宣传是无法实现的。只要到旅游部门打听一下就会知道,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除非经过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而目前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游目的国家只有28个。同时中国公民要想个人出境旅游,要看能否顺利获得签证。对市民来说,如果签证拿不到,每年7天在国外的居住权根本就是无法实现。 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许拥军律师指出,签约之后一些“分时度假”销售公司往往卷款潜逃令消费者血本无归,消费者对于“分时度假”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的投诉源源不断。目前“分时度假”业务在我国尚处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带”,消费者维权非常艰难。如果真要和对方打官司,对消费者来说极为尴尬。尽管经销商在推销过程中可能夸大其词,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只能是合同条款。消费者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经销商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很难找到相关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般会败诉。只有在销售商携款逃跑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胜算才比较大。可这样一来,打赢了官司却又找不到人,还是拿不回钱。 | |||||||||